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2)
(三)申报项目应是完成并已组织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其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应为经批准并有实施成效的项目;规划管理创新实践以及规划数智化与技术创新实践项目应为已按规定程序验收,且有实施成效或应用案例的项目;规划理论和学科建设创新实践项目应为已验收或出版,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的项目,申报时应附应用案例。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申报项目需经公示无异议,凡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序第一的应为第一完成单位人员。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委托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方可申报。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向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报时,应提供各主要完成单位认可的项目联合完成声明。
总成果申报时,其核心关键研究子成果应一起申报,不得另行申报。其他子成果如需单独申报时,需征得总成果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书面同意,总成果申报时,应扣除单独申报的子成果。
涉密的申报项目,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对其脱密后再申报。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党风廉政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每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由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25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类项目和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需要注册规划师实际参与的专项规划项目,排序靠前的主要完成人中应有注册规划师。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与重大问题决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专家评审组和监督组,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组织保障,积极发动本区域规划、设计、建设、投资、策划、运营等各类相关主体申报项目,并组织相关学(协)会参与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程序如下:
(一)专业初评。采用行业专家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打分定量评价产生专业初评结果。专业初评每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推荐排序靠前的项目可不参加专业初评,各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可直接进入综合复评的项目数量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综合复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复审,通过打分定量评价、记名投票表决等产生拟授奖名单。综合复评每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17人的奇数。拟授奖名单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署真实姓名)。超过公示期限提出异议、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以及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公布结果。自然资源部公开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评审专家不参与对该项目的评审。评审工作全流程接受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向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在职级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有关会议讨论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如有违反,撤销参加评选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评选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经查实后,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直接取消本次评选资格和下一评奖周期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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