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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2)

  四、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实施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

  (十三)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短线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合力打击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五、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十四)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质效。推动证券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实施,推动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力度。推动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推动人民法院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对于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事实及法律适用标准的其他案件,通过委托调解等方式高效便捷化解群体性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十五)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作用。鼓励当事人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等制度解决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更好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式化解纠纷的制度功能。发挥证券期货律师的专业优势,做好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更好发挥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推动自愿、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一步发挥当事人承诺制度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六、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

  (十七)有效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功能。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推动拓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功能,进一步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功能作用。

  (十八)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优势,丰富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证券法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实践,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权、依法行权、理性维权。投资者保护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质询函或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法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告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信息,为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七、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

  (十九)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对相关异常交易及时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等措施,防止非理性炒作。

  (二十)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临时账户。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

  (二十二)健全中小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立法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建立资本市场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拓宽中小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立法的渠道,充分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

  (二十三)夯实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基础。支持、配合制定金融法,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完善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定。推动出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推动制定、修改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和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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