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 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四章 时 效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未依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航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海上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融资租赁船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
第十条 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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