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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5)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本法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的赔偿请求;

  (三)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及船上物件、货物的打捞、清除、拆毁或者无害化费用的请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六)船舶所有人或者海难救助方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海难救助方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因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该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本法第二百二十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赔偿责任限额为500000计算单位;

  2.超过500总吨的船舶,500总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总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总吨至2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0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800计算单位;

  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60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4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赔偿责任限额为250000计算单位;

  2.超过500总吨的船舶,500总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总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总吨至2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0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400计算单位;

  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30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总吨的部分,每总吨增加200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海难救助方,其赔偿责任限额按照1500总吨的船舶计算。

  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二十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175000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同一特定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

  第二百二十二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本章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担保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或者退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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