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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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