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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邮政快递业管理办法

(2025年9月2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提高快递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行业的建设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快递业发展应当坚持普惠均等、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绿色环保的工作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邮政快递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邮政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区县(市)邮政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快递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邮政快递物流园区、邮件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设置区域性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和末端服务设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邮政领域财政事权支出事项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负责本地邮件、快件的收发和代转。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快递业安全管理,将邮政快递业安全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邮政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邮政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邮政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提供行业信息、业务培训等服务,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支持建设全球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承载城市,加强与国际邮政快递网络联通,推进国际邮件、快件和跨境电商货物的综合处理场所、通关设施等改造建设,加快智能分拨设备、无人配送车、无人机等技术装备应用,促进邮政快递业规模化、数智化、安全化发展。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发村级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岗位。

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厂企业、高等院校等应当配置智能快件(信包)箱,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将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快件(信包)箱。

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以邮政网络为基础,合理布局快递网络和站点,促进交邮合作、商邮合作。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快递业与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低空经济等行业协同发展,提高寄递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促进社会物流资源配置效益提升。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续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缩短营业时间,不得改变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使用性质。

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或者快件处理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与快递企业充分协商,快递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服务事项:

(一)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服务地域范围、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

(二)邮件、快件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三)关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事项。

第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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