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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邮政快递业管理办法(2)

邮政、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立即报告公安、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提供使用寄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负有保密和保护责任,不得出售、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快递服务信息以及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和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其从业人员快递包装操作技能的培训,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十九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运营管理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鼓励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

鼓励在邮政、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鼓励邮政、快递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邮政、快递企业因业务需要临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协议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并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妨害社会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快件损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邮件、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邮政、快递企业正常秩序,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保障邮政、快递专用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厂企业、高等院校等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和投递人员提供作业便利。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建立交通违法信息通报机制。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严重违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确需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迅速通知邮政、快递企业转运邮件、快件,并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邮政快递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邮政、快递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申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邮政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并依法作出答复。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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