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4月29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正确、有效、依法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和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专门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为5至7人。
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员。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依法增补。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出缺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
(四)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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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