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3)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程,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代表联络站(点)等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专门委员会非驻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非驻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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