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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2)

  十、推进儿童友好宣传引领,运用洛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卡通IP形象、宣传视频、标语、歌曲等元素,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儿童友好理念,营造关注和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推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借鉴先进城市做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影响力。

  十一、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任务全面落实,促进儿童更高水平的全面发展。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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