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询问工作办法(2)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前,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询问问题整改情况,提出需要持续跟踪监督的项目清单,按程序提请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监督计划。
第十五条 会议询问工作严格保密,不提前预演,杜绝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提前泄露询问工作内容等情形的,视情况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会议询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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