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5年6月2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8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四)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七)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统筹解决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

(十)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一)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示范街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十三)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灾情况与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五)设置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外的乡镇(街道)按照标准建成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六)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组织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以及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