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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

(七)对老旧小区、“多合一”场所等存在的违规居住、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五)统一组织、指挥和实施火灾现场扑救;

(六)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与消防救援机构协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检查、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场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组织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体育类场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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