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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灾害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处置;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旅游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九)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草原(场)防火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森林消防安全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火险区治理;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十三)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驿站的消防工作;

(十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等相关技术支持,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六)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七)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八)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九)供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相互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四)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参与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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