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

(七)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根据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七)鼓励采取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化工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委托符合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二)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和生产、储存物品的性质,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四)在重大危险源或者危险场所、部位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标识;

(五)灭火和救援时,应当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需要的厂区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以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等资料;

(六)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定期与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演练;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辖区每一个防火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四)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九小”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五)协助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告消防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行业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