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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5)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二)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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