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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5年6月24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及村容村貌治理等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高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财政奖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助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相结合,体现乡土特色、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通信、排水、照明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绿地、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五)文化、体育、娱乐、防灾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鼓励相邻乡镇、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节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护,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

  (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公共环境卫生保护;

  (四)村容村貌治理;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科学推进符合农村特点和村(居)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村级分类、乡级收集、县级转运、市级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等工作,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

  第十四条 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坑塘、沟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村庄范围内的办公、生产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六)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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