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五号
  
《濮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濮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25年9月2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本规定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和设备等。
法律、法规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扶持保障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整合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财政保障机制,配置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本辖区养老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养老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功能优化、便民利民的原则,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数量、功能布局等主要内容,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有效衔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优先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级、分区、分类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配置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托、周托、日托、医养康养、上门照护、失能老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社区应当配置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洁、巡护、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相邻的社区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统筹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等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位置要求、建设标准等建设意见以及产权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即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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