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3)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纳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推进养老服务及其监管的智能化运行。
引导和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组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智慧消防等智能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紧急援助等服务,提高养老服务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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