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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使用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与所载运介质相匹配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道路运输安全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与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是否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六)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式集装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设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清洗场所,并对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为达到报废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废和注销营运手续。未办理报废手续但是申报注销营运手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明显标志,并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公告提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化工产业园区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点,并配备相应应急救援、处置等设施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停车站(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

鼓励企业共建共享集办公、停放、维修、清洗等服务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停车站(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停放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情况停车较长时间的,应当在专用公共停车场停放。无法在专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远离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等待装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停放在专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指定的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化工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域外注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将车辆信息、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向经营所在地化工产业园区报告。化工产业园区应当将有关信息与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共享,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共享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信息监控系统,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全链条监管。

鼓励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危险化学品探索实施过程监管,开展运输远程监控。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作,共享信息,实施证据互认,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九条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被抢、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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