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4)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监管机制,对全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车辆的管理,及时回收清理违规停放和故障车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第三十五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区;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新能源专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法停放车辆和故障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依法做好本辖区停车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