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
(2025年8月27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安全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培育“赢商莲城、许君以昌”的营商环境品牌,营造文明热情、真诚友善、和谐包容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和适老化、适残化等无障碍改造,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智慧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集约高效原则,根据办理业务的实际需要,优化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空间布局,合理配备设施设备,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集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政策咨询与政企会商、政务公开与政务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服务综合体。
第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精通业务、经验丰富、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进驻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进驻人员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配备和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进驻人员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着装应当规范得体,佩戴工作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发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上岗。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本级已建审批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融通。能够依托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不得再单独建设审批业务系统。
第十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数据归集至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并依法推进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依法收集、使用和共享政务数据,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职无关的活动;对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可控、成熟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供智慧化服务,方便申请人高效办事。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自行查验、部门间协查、数据共享等方式,持续精简申请材料;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收集确认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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