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4)
(三)违反规定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四)向申请人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
(五)未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
(七)向申请人收取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
(八)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申请人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