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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8月30日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月26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6月25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氛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五)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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