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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2)

第十二条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外的一级管网等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

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一级管网、热力站、二级管网等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质量,并与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的供热设施相匹配,满足热经营企业集中供热运行要求。热力站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缴纳应当具备单独立户、直接结算的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对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节能改造,逐步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市政公用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敷设或者改造供热管网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组织热经营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者改造工作。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五条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验收结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共用供热设施、建设工程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运行、管理。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

热经营企业未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供热服务保障能力不足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集中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住宅小区的共用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应当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第十八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保障热用户集中供热期的采暖需求。

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供用热力合同范本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供用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零时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零时。县(市)集中供热期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如遇异常低温天气,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向社会公布。对延长集中供热期发生的费用给予热经营企业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热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集中供热开始前三十日完成其供热范围内的机组、供热首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并做好燃料、机组和其他供热设施备品备件等储备工作,确保热源充足、稳定供应。

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集中供热开始前十五日完成对其供热范围内的一级管网、热力站、二级管网等供热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热经营企业在集中供热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在每年集中供热开始前十五日完成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在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供热事项达成协议后,热经营企业可以供热。

第二十二条集中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昼夜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项目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配流量和热量输出。供热运行系统具备条件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热经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

第二十三条热用户认为室温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室温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按照与热用户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由双方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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