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2)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校园餐饮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可视、可控、可追溯管理:
(一)食品供应商进行线上报价,供学校供餐单位自主采购;
(二)学校供餐单位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设备进货验收,办理收货手续,生成并保存收货视频;
(三)相关部门对学校膳食经费进行监管;
(四)对学校供餐单位场所环境、食品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贮存状态等进行视频监控;
(五)职能部门开展线上检查,并跟踪监督学校供餐单位自查情况;
(六)家长通过在线查看、预约陪餐等方式,监督饭菜质量。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供餐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对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及执法查处等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供餐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定期组织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查检测,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启动临时供餐预案;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七)事故处置结束后,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销毁,对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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