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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
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已经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9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集中用餐,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餐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建立健全餐饮管理制度,加强餐饮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供餐单位的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餐饮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供餐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审计、消防救援、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反食品浪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改建、扩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不具备配建食堂条件的,可以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

  第九条 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一般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中小学校食堂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委托承包经营。

  确需引入社会力量委托承包经营中小学校食堂的,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入围校外供餐单位,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对入围的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食堂供餐成本开支。

  采用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由承包经营企业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中小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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