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2)
中小学校食堂用于采购食材的支出占伙食费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中小学校食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并向师生和家长公布。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按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供餐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供餐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十五条 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制定供餐食谱。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周公布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管理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就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参与陪餐,听取对学校餐饮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供餐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按照规定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人员应当核对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完整性、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如实准确记录查验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条 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采用新鲜食材,当餐加工制作,确保食品安全、营养、健康。
第二十二条 供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供餐单位应当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实行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留样。
实行校外供餐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留样。
第二十四条 供餐单位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清洗、消毒、存放。
第二十五条 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供餐单位应当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保障设施有效运行,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配备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当清洁配送容器和车辆的车厢,并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
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校外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现场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八条 供餐单位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九条 供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供餐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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