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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3)

  (四)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学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学校餐饮管理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和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餐饮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和家长对食品安全、质量、品种、价格、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满意度测评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投诉举报反映集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复核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保障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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