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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
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7号



《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已于2025年5月22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



(2025年5月22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二条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和帮助。

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以下居家养老服务职责:

(一)管理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护理、心理咨询等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的居家老年人医保待遇享受、医保费用结算、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人才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以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方案审查等相关工作和不动产登记;会同民政部门编制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法律政策,教育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三)督促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履行义务;

(四)调解养老民间纠纷;

(五)依法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

支持为老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国、省规定,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与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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