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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3)

(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三)按照规定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跟踪服务、家庭探访、数据收集与更新等具体事务;

(四)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合理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

(五)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

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将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引入公益广告,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第十八条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生活类价格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岗位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居家老年人权益保障等优惠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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