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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危货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运输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相关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支出;

(十)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危货运输企业,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危货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责任。企业党组织、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要点参考附件1),明确从业人员录用条件。

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危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危货车辆:

(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

(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最近3个完整计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36个月内有驾驶营运机动车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的;

(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六)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

第二十二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要点参考附件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季度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人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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