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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3  号



《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9月25日八届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5年9月30日


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实施资产管护、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等,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者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储备:

(一)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用地,省人民政府主导的重点开发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区域用地;

(二)省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三)省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的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四)省人民政府通过军地土地置换取得的建设用地;

(五)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有偿收回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存量建设用地;

(六)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以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储备。

根据建设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储备土地可以划转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储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储备土地应当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存在污染、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责任人)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条  拟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向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审查意见书。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理。

未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不得供应。

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土地可以先收储入库,但应当在供应前完成考古工作。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确定补偿数额,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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