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

  (十七)充分提示风险。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揭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向投资者提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不得承诺或宣传产品保本或者保收益。

  (十八)严格产品代销准入。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产品准入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过往达成情况、产品风险收益匹配情况、产品业绩展示和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准入审查。

  (十九)强化期限匹配。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期限匹配有关法规要求,增强产品与底层资产匹配性。

  (二十)优化产品估值规则。对定期开放式养老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持有的债券资产,试点理财公司在符合会计准则、充分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审慎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

  (二十一)健全风险化解机制。试点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支持试点理财公司、资产推介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等相关方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统一平台管理。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7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