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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 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 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但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某建安公司诉某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 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存在缺陷仍按设计施工的,应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某镇人民政府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5 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食品公司诉石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 通过司法建议助力整治“三包一挂”,促推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 ——朱某诉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1

  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因某资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李某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资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李某一方未履行修复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李某起诉请求某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因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李某在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某资源公司折价补偿。李某、某资源公司双方就工程中有质量缺陷的部分应当进行修复无争议。工程修复后再进行工程款结算,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经审理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先修复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款结算。调解协议签订后,案涉工程经修复,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审理法院对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判决:某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导向。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李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甚至陷入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先行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实现争议分层化解。在维护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审判确保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

  案例2

  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某汽车公司建设汽车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遂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某建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其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5万元。

  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某汽车公司对不平整轨道进行调平整改、对断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进行加固是必要及合理的,并提出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等维修方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的保修义务。某建设公司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采取保护性修复措施,产生的修复费用中合理费用为127万余元,该笔费用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故判决:某建设公司对原施工不合格部分应进行更换维修,达到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规范要求并在六个月内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赔偿某汽车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1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骨骼”,事关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判令某建设公司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期限,对于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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