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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6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推进特殊类型招生规范化建设,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监督体系

  (一)落实招生主体责任。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党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招生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高校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门研究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认真研究审定包括章程、方案、细则等在内的相关招生办法。高校要结合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子女及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相关监管措施及工作规定,避免影响招生公平。

  (二)完善高校内控机制。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进一步健全校内“大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在校级层面统筹开展校考工作,明确校内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做到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不得将校考下放至院系组织开展。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及招生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考试招生各项规章制度和方案预案,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招生规则公开透明、操作办法明确规范。要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三)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能力建设,确保公平公正、安全保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大对校考组织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和有关高校要认真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按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公示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复核机制,做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在报名、考试、录取等各阶段接到的信访举报,要制定调查处置程序和规则并及时妥善处理。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审查或复测发现问题的,组织专门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完善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机制

  (五)科学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各地和有关高校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定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持续优化考核方式和内容,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核内容体系。要强化人文素养和专业能力考查,突出创新思维和非智力因素考查,不断完善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标准,提高选拔质效。要避免影响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有关高校组织校考时间不得早于2026年1月1日。

  (六)加强选拔与培养衔接。有关高校要统筹谋划人才选育工作,针对特殊类型人才在能力、素养方面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要强化资源配置和核心育人要素建设,在师资队伍、科研平台、实践基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全链条的支撑保障。

  (七)进行长周期跟踪监测评估。各高校要聚焦选才育才成效,开展长周期跟踪监测,进行多维度比较分析,及时调整、优化选育模式。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招生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提高人才供需适配度。对于社会需求不足、办学质量不佳、生源质量不高的专业,要适当调减招生计划或按程序退出校考。

  三、强化考试招生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八)严格报名资格审核。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明晰相关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科学确定本校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会同各地严格审核考生的身份、学籍、省级统考、校考、高考报名等信息,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支持高校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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