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3)
(四)加强中试基地建设。围绕临床诊疗、患者服务、医学科研、药械研发、中医药、传染病防治等重点方向,建设卫生健康行业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具备算力服务、模型服务、数据服务、应用中试验证等能力的全栈式共创平台。
(五)加强科技人才和标准支撑。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卫生健康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中的布局,为人工智能赋能卫生健康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规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支持建立卫生健康行业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培训基地,创新人才评定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四、规范安全监管
(一)优化行业管理和审核体系。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服务对象、产品用途、风险等级制定评估标准和指南,明确监管职责。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大模型规范备案,优化人工智能应用审核程序。
(二)创新监管方式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研发、审评、准入、应用等各环节监管,开展应用监测评估。建立大模型应用评测验证,从医疗质量安全、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开展穿透式监管,加强动态监测和预警。
(三)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等的安全防范,建立临床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制订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负面清单,建立健全智能应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促进数据规范流通共享。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加强人工智能科研保障、职业支持和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定价、支付、分配等配套政策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二)加强试点示范。发挥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卫生健康行业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特色基地作用,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推动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落地,优化工作机制,持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加强宣传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规范引导,防止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及治理应用的国际交流,坚持互利共赢和智能向善,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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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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