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2)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案涉厂房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的保护范围内,极小部分位于建设控制地带内,某公司作为案涉厂房的实际建设单位,在案涉租赁土地上建造厂房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获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而导致案涉厂房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拆除。此外,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建造前已依约就案涉厂房的设计建造方案提交某经联社审核同意,故某公司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搬迁损失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判决:某经联社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为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提供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例。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是司法审判的使命担当。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文物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搬迁损失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为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保护执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明确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规范,助力提升公众保护文物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法律意识。
四、司法助力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利用
——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抗战工业遗址,是抗战时期西北最大的工业园区,也是中国工合运动重要发源地之一,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抗战期间,工人们冒着日军炮火在荒原上修建了全国最大的窑洞车间,把1.2万枚纱锭安装在地下生产,为中国工业保留了火种和命脉。该核心工业区域产量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的20.56%,共生产6.2万吨棉纱、43.2万匹棉布,其生产的面粉53%供应部队,为抗战前线提供了大量物资支持,为抗战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中国现代工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财富。2016年,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项目立项时,遗址内私搭乱建严重、建筑垃圾堆积,原产权方某设备厂及法定代表人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多家房地产企业对该土地有开发意向,文物安全受到威胁。2016年底,陈某某等因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额查封保全措施限制土地流转,并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某等享有债权100余万元,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8年,陈某某等申请执行,金台区人民法院将对于案涉土地的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因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小于土地价值,决定不启动拍卖程序,督促某设备厂积极与土地征收部门协商,以补偿款清偿债务。
【执行结果】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将对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用地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时,因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某设备厂的征地协商陷入僵局。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被执行人某设备厂、土地征收部门就应由谁先履行义务未能达成一致,执行程序难以推进。经法院释明,被执行人某设备厂与土地征收部门通过另案诉讼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外人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足额担保资金。执行法院遂解除查封,案涉土地过户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被执行人某设备厂收到土地补偿款,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足额领取执行款项,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现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已经以保护民族工业承载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主线进行保护性改造,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协调打破执行僵局,助力抗战工业遗址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推进案件执行为抓手,在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确保遗址土地专属专用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多赢共赢。为进一步加强遗址司法保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设立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司法保护中心,保护好中国人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奋斗拼搏的历史物证,以司法之力护航抗战工业遗址承载的伟大抗战精神薪火相传。
五、司法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旧居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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