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已经2025年10月24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轶
2025年10月30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2018年6月7日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25年10月30日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审  查
第五章  听  证
第六章  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章  立法后评估、清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法律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市人民政府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立法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做好起草工作;
(三)负责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
(四)承办规章的备案工作,提出规章解释意见;
(五)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和各自职责承担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风险评估,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在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采取措施防范立法风险。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设立行政立法联系点、选聘立法咨询专家、建立意见征集平台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确需分章、节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处罚规定的,规章不得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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