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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2)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评估论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市委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每年九月底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一)书面向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

(二)通过媒体、网络、行政立法联系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征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起草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建议名称、制定目的、理由、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建议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条件的,可以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及有关资料。

立法项目建议表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法治建设等需要,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交由有关部门研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专题会或者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立项评估论证。

对存在风险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立项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事实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

(三)立法条件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草案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立法项目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四)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

(五)立法目的不明确,无实质性内容的;

(六)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七)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等不适合通过立法调整的;

(八)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规章解决事项的。

对未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立法项目是立法条件成熟,能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需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规章项目的,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补充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拟中止或者终止规章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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