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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促进办法(2)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科技赋能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第五条 州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对有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和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法治宣传,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依法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群体给予相应优待。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等。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现功能互通、信息共享,提高便捷性、及时性。

第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型窗口,包括州、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体平台建设,健全优化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拓展律师、公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大型产业园区、开发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州、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根据职能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二)律师辩护和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办理或者指引服务;

(三)组织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其他法律服务。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并组织协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五条  支持州、兴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科学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一体式入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同城共享、均等普惠、便捷高效。

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入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综治中心,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的功能宣传和使用指引,提高公众知晓率、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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