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促进办法(3)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诉讼服务、检察服务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等平台的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理能力。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双语普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和法治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利用已有的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运用新媒体、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网络法治氛围。
    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开展普法活动时,应当依法保障公民隐私与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发挥法治示范作用,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人民调解员、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成的调解人才库,选配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充实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在镇村两级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水平。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村(居)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经济发展。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等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公益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通过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容缺受理、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拓展便民举措,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办证效率。
支持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推进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及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鼓励公证机构发挥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深化在服务民生、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下,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诚信等级和专业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发展智慧仲裁,完善仲裁规则,优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健全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律师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县(市)人民政府立足法律服务需求和司法所现状,探索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相关制度和职业保障体系,发挥司法协理员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辅助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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