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促进办法(4)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快发展,维护涉外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推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和管理的能力。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完善人才职称评定机制。
鼓励引进和培养公共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和民族地区双语法律服务人才。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设施、人员等必备要素向基层、乡村倾斜,推动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要求。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设立公益基金、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开展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或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下列人员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务:
(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
(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
(四)适合从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录入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给予相应保障和激励。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聘法律工作人员和选聘法律顾问时,将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七条 鼓励运用新兴媒体拓宽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加强信息化服务设施、产品的开发和融合应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实践项目,研发、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打造特色法律服务品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更新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评价,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推动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能力评定体系和服务评价、案卷文书质量评查、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积分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第四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服务对象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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