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可补充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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