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2)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分级组织实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包括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和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
(三)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部门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部门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监督范围。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确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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