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5年第107号)(6)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明确操作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生产环境、过程检验或者监控等要求,并按照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有效管控。需要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八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并保留记录。
第八十一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生产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数量、关键原材料编号/批号/序列号、中间产品批号、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并体现物料平衡或者记录关键原材料使用情况。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检查实际产量和关键原材料实际用量间的物料平衡,确保符合设定限度要求。如有偏差,企业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采用适宜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防止混淆、差错以及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入下道工序。
第八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要求并进行有效管控。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和网络安全防护等。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识、防护罩以及特殊的搬运和贮存要求等。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性和生产实际建立清场管理制度,防止生产涉及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污染与混用、相关文件差错使用。生产开始前,企业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清场记录和确认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建立偏差处理程序,规定偏差的识别、报告、记录、评估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并保留相应记录。偏差处理应当涵盖医疗器械生产、检验全过程。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标识、记录、隔离并开展评审。返工和降级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以及顾客要求。
第八十九条  不合格品进行返工的,企业应当建立返工控制程序,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要求等。应当对返工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包括原材料编号、批号或者序列号管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九十二条  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或者生产设备的,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产生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或者成品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
第九十三条  开展连续生产的,企业应当规定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并验证连续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的影响。达到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清洁、维护。
第九十四条  停产后重新生产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规程,明确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供应商、工艺用水、工艺用气和空调净化系统等的评估要求,必要时开展验证或者确认。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
第九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操作规程以及取样、检验设备、产品放行以及留样等要求,确保原材料或者成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十六条  检验人员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相匹配,经过与所从事检验检测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九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等文件。检验规程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载明的性能指标,不能覆盖的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给出经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第九十八条  检验方法应当与产品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对检验工作所需的标准品(参考品)、菌种、培养基以及其他辅助用品,企业应当根据其控制特点制定管理文件,确保满足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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