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9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按规定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择优劣汰的原则做好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提高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并按规定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作出投资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委托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核、质量评价等。
第二章 委托咨询评估范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 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或方案;
2. 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申请材料,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以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复核材料;
5.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 对本条上一款中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重大项目后评价;
3.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需开展的其他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
投资概算,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特别重大的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明确要求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评估的特殊事项,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估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
(三)近 3 年完成所申请专业国家级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含中期评估),以及总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及重大项目后评价业绩共不少于 20 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司局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特殊专业或事项除外);
(三)履行委内决策程序后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签订承诺书。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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