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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五年对咨询评估机构调整一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专业涉及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按照以下程序选取具体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外,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自动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一)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即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承担同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以及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三)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四)投资司对委托咨询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进行审核后,由主办司局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第十六条 对于确需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事项,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主办司局应召开司务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请委领导审定。主办司局应说明不能自动选取的理由、拟指定咨询评估机构与委托任务的匹配性等,并将会议纪要等材料上传委托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外的其他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涉密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主办司局应与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做好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办司局应当明确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总体要求、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点等,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咨询评估工作进展,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不得一托了之。

  主办司局提出指导意见时,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要求,不得违规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及其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司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司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中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应当由主办司局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书面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主办司局和投资司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评估重点等,按照随机原则和回避要求抽取专家,统筹好人力资源、工作进度等,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格式规范要求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其他参与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专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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