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应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的知悉范围,不得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就咨询评估事项向涉及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摊支成本。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人员不得违规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得违规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或参与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及其涉及的数据资料、承诺书、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其中,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可视情况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作出“较差”评价的还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咨询评估机构重新开展咨询评估。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司和主办司局对其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在合同期限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落实咨询评估工作规范情况;咨询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承担任务情况、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安排咨询评估费用前,投资司可商有关方面核实咨询评估机构实际任务量。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其开展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工作,视情况采取通报、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三)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咨询评估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及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主办司局与咨询评估机构保密协议
2.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3.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附件 1
保 密 协 议
甲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 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加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 司 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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