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5)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

(五)未按照规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