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5)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
(五)未按照规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